114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加利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
被 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云綺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柒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5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76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