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葉繡華
複代理人 彭繹豪律師
被 告 李欣展
齊心圓養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㈠
被告李欣展、吳南錡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李欣展、齊心圓養生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前項給付,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㈣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由原告上開聲明可知,被告間所負之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依
上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