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001號
原 告 日日有花有限公司
被 告 啾啾良品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
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款項,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得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92頁),依
前揭法條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經本院函詢原告意見,原告亦未提出其他關於本院就本件具有管轄權之意見及
佐證資料,並聲請移轉管轄(見本院卷第102頁),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