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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01號
原      告  日日有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誠  


被      告  啾啾良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款項,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得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2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經本院函詢原告意見,原告亦未提出其他關於本院就本件具有管轄權之意見及佐證資料,並聲請移轉管轄(見本院卷第102頁),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