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楊陳玉葉
參 加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項但書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
可稽(本院卷第130至132頁),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136至146頁)。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