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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73號
原      告  左翌創意設計工作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IG帳號/Threads帳號:dondon0813(雪莉與朵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IG帳號/Threads帳號:dondon0813(雪莉與朵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