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1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愛沐精品衛浴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之記載,對照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所揭「愛沐公司尚欠本金1,449,283元及利息、
違約金」及附表
所載本金金額等旨,
堪認顯係「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之誤寫,
揆諸前揭規定,
爰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更正如主文所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