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 告 蔓朵有限公司
被 告 朱哲昱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於114年2月3日以新北警海刑字第1143905384函覆被告居於新北市板橋區上址之函文
可憑。復有被告具狀請求移轉新北地方法院之
聲請狀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