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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      告  蔓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曼尹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被      告  朱哲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於114年2月3日以新北警海刑字第1143905384函覆被告居於新北市板橋區上址之函文可憑。復有被告具狀請求移轉新北地方法院之聲請狀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