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209號
原 告 洪美娟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且未於訴狀內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
補正,
惟其逾期
迄今仍
未補正等情,有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公示送達公告查詢、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42頁、第50-62頁),是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