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09號
原      告  洪美娟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內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其逾期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公示送達公告查詢、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2頁、第50-62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