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書薇
朱時駿
朱書韻
朱書瀅
即 原 告 金寶麗實業有限公司
鍾凱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114年度訴字第1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肆拾陸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向第
二審或第三審法院
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除未具上訴理由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15年4月30日114年度訴字第12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4,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27,34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