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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72號
原      告  祥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暉仁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上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第42至44頁),原告逾期今尚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46至54頁)。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