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272號
原 告 祥五貿易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
起訴狀上未記載
被告之姓名及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
可佐(本院卷第42至44頁),
惟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可稽(本院卷第46至54頁)。依
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