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327號
萬鴻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77,326元(見本院卷一第382至38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