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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3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3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佳文
訴 訟代理 人  劉逸宏
被        告  帝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1萬7,934元,及如附件民事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民事起訴狀(含附表;其中附表一註2記載5.24部分,均為3.22之誤繕)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關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8至42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規定即視同自認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