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雅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峻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8,253元(505,250+183,00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