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442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梵海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