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447號
上 訴 人 悅心記憶文化有限公司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 弄00號00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8萬7,62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萬9,218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3萬4,191元,尚應補繳31萬5,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