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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5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5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貴足(兼送達代收人

            莊涵予  
被      告  典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冠伸  
被      告  何文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參萬柒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參萬柒仟參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典臻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典臻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以民國111年5月24日府產業商字第11149447410號函為解散登記,典臻公司股東並選任被告施冠伸(下逕稱其名)為清算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上開函文在卷可佐(本院卷第64-70頁),是本件應以施冠伸為典臻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公司11041、被告何文琰(下逕稱其名,與公司、伸合稱被告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授信約定書,向原告借款300萬元(下稱借款A)200萬元(下稱借款B,與借款A合稱系爭借款)約定借款期間1104111541還款方式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以110430日為一次繳款,續每月31日繳款日,到期一次清償其他剩餘款項,如按期攤還本息仍按約定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利率10%逾期超過6個利率20%計算違約借款A之計息方式,係11041起至1101231按週年利率1.0%固定1101231起至11541依原告指數指標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005%計算浮動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調整,至起訴時週年利率為2.723%;借款B之計息方式,則係11041起至110年1231按週年利率1.5%固定1101231起至11541依原告指數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005%計算浮動嗣後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調整,至起訴時週年利率為2.723%。料,被告114531起即未依約清償,目前尚欠本金93萬7,316及利息違約授信約定一般共通條款第5第1第1約定,系爭借款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立即清償,連帶保證人何文琰亦保證範圍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借據、授信約定書之約定提起本訴,請求並聲明:被告連帶給付原告93萬7,316附表利息、違約
二、被告表示同意原告聲明請求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但希望能進行磋商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應不調查原告主張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金93萬7,316附表利息、違約業據提出借款契約、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查詢表、催告書及郵局回執、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4-58頁),並經被告於本院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時,就原告之請求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86-87頁),而為認諾之表示,依前揭規定,本院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56,120
114531日起至清償日 
2.723
11471日起至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
按左列利息週年利率10%
2
75,047 
逾期超過6個月
按左列利息週年利率20%
3
505,675 
4
30474 
合計
93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