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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5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95號
上  訴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送達代收人  姚雅馨  
被  上訴人  許智堯即聚富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柯玟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