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64號
原 告 簡麗珠
上列原告與
被告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
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又提起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具繳納裁判費,且雖以「周瑞慶」為被告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圓富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本院卷第10頁),然億圓富公司於106年9月18日商工登記廢止時即已解散(本院卷第16頁),而應由其董事為
清算人擔任億圓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113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並補正億圓富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有本院送達證書、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96、97-1頁)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98至120頁)
可佐,應認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