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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6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64號
原      告  周麗娟
            傅國豪
被      告  智能電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同年8月1日、8月15日送達原告傅國豪、周麗娟,原告逾期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