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69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富相國際節能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鳳謙 住苗栗縣○○鎮○○○路000巷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653元(計算式詳如附件
所載,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7,350元,扣除原告已繳7,220元裁判費後,原告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