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721號
原 告 山城山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郭怡萱律師
被 告 郭子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按訴之追加,係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訴,自必待該追加之訴為合法,法院始得依訴之合併規定,
予以審判。又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應補徵
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為訴之追加未
預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同年月23日以前補正,有
言詞辯論筆錄
可佐。
嗣原告雖撤回追加之訴,
惟被告不同意原告撤回,是
本件追加之訴仍應補徵裁判費。茲已逾相當期間,原告
迄仍未補正
,依上規定,其追加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