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5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賴雨秀  
被      告  楊古招勤即楊來有之繼承

            楊漢偉即楊來有之繼承人

            楊蕙萍即楊來有之繼承人

            楊湘菁即楊來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5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於同月8日送達原告,而原告今仍未按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2至94頁),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