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8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8日向本院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368元(計算式詳如附件
所載,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6,008元,扣除原告已繳15,891元裁判費後,原告尚應補繳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