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 告 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曾雅芬即凱信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74,517元,附帶請求於起訴前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114年1月12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7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7,289元(計算式:674,517+2,772=677,289),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施行,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0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380元,尚應補繳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