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919號
原 告 陳靜慧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哲瑋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9,9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845元,且依原告起訴時所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僅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
核與刑法第339條之4犯罪無關,
尚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所定以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犯罪為前提之詐欺犯罪,即無同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
訴訟費用規定之
適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