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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9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31號
原      告  石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114年度補字第1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因寄存送達發生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