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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9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44號
原      告  傑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池  
訴訟代理人  李彥徵  
被      告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未補繳上訴費,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憑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