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948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