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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2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楊婷雅  
被      告  葉威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原告未遵期補正,此有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是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