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039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晶茂食品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蔡瑋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固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136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9,13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2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4,136元,尚應補繳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補正
被告晶茂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李佳玟、蔡瑋鴻之最新
戶籍謄本、交貨證明,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