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05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舜堯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8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1,48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尚應補繳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補正
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