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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0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5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林舜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