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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0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佳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