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096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共 同
蕭孟鈞
林長鋐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
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至3款定有明文。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於
起訴狀當事人欄並未依
上開規定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最新主任委員當選及
主管機關備查資料。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