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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9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  人  賴昱峰
被        告  聯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英晋

被        告  薩支興
訴訟代理  人  李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補列附表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