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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39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96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趙詠淳
陳美珍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依兩造簽立之債權讓與暨償還契約書第13條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債務人及其連帶保證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此有債權讓與暨償還契約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頁),是兩造就本件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無涉及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依前揭說明,兩造均應受該合意管轄約款之拘束。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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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