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447號
原 告 德陽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優固華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佐。依
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