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01號
原 告 Li, Bojian (加拿大籍,中文譯名:李博健)
姜威宇律師
孫永蔚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鍾則正律師
被 告 張郡格
葉哲維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
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
涉外國地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
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按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有無一般
管轄權即審判權,悉依該法院地法之規定為據。原告既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則關於一般管轄權之有無,即應按法庭地法即我國法律定之,
惟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未就國際管轄權加以明定,是應
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
97年度台抗字第185號、
96年度台上字第582號
裁判意旨參照)。
審酌原告係依侵權行為起訴,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在我國,且被告A02、A03(以下合稱被告,如個別指稱逕稱其姓名)為我國人,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條第1項規定,應認我國法院對此涉外事件有直接一般管轄權。 二、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定有明文。
依本件起訴事實,侵權行為發生地在我國,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兩造就此亦無爭執,併予敘明。三、按不變更
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聲明:㈠被告A02及被告A03應發函請求「王志安」YouTube頻道將王局播客00000000之受訪影片(https://youtu.be/IbpLsOnt88o?si=veawtzGFcxiLlnKi,下稱
系爭影片)第50分58秒至53分31秒處陳述如附表1譯文之内容(下稱系爭言論)移除。㈡被告應於系爭影片留言欄持續張貼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並發函請求「王志安」YouTube頻道將該留言置頂,直至聲明第㈠項所述應移除之影片段落移除為止。㈢被告應將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持續刊載於「格格古典舞」Facebook粉絲專頁,並設為置頂貼文直至聲明第㈠項之應移除影片段落、附表4所示貼文與原告相關之内容均移除為止。㈣被告應將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以標題字體大小為18號字、内文大小為14號字體,連續7日刊載於附表3網路媒體之刊登版位。㈤被告應於附表4所示貼文,持續於留言欄張貼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直至附表4所示貼文移除與原告相關之内容為止。㈥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㈦聲明第㈥項部分,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嗣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提出民事變更聲明
暨準備(二)狀(見本院卷三第270頁),變更聲明如下述。核原告所為變更,係就原聲明內容為補充或更正其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非屬聲明變更,先予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於109年10月11日至聖荷西拜會未婚妻父母
期間,因疫情影響,購物中心之餐廳改為在戶外廣場用餐,
詎料竟因時年69歲之駕駛疏忽誤踩油門當作煞車,衝入廣場,造成車禍(下稱系爭車禍),原告自身遭遇多處骨折而休養數月,原告之未婚妻亦因此不幸辭世。被告明知系爭車禍之實情係單純駕駛疏忽事件,竟於113年某時接受訴外人王志安專訪錄製系爭影片,並由王志安於113年6月29日上傳公開於其YouTube頻道,使不特定人均得點閱觀看,系爭影片截至114年1月16日止,已累積243,558次觀看。被告於系爭影片中第50分58秒至53分31秒處所陳述系爭言論,不實指述原告與訴外人法輪功之師父李洪志之女兒「晶晶」曾為情侶關係,原告與晶晶分手後因知道太多内幕,法輪功團體學員欲以系爭車禍方式殺掉原告,卻誤殺原告當時交往中之未婚妻,將系爭車禍捏造、曲解抹黑為有如黑幫清理門戶之暗殺事件,使一般人認爲原告加入神韻藝術團並修練法輪功,好似加入黑幫,因知道太多内幕秘密,而被黑幫追殺重傷,尚連累無辜未婚妻被殺,致原告名譽嚴重受損害。且被告又於系爭影片中公開原告之姓名、訂婚狀況、遭受系爭車禍及未婚妻於系爭車禍中不幸死亡等隱私事項,亦侵害原告
隱私權。被告之不法行為已造成原告精神上巨大難以衡量之痛苦,自得請求被告為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並給付原告
精神慰撫金。
爰依
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將附表6之内容,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至『i0000000gxing.jp』,該函請求『王志安』YouTube頻道將王局播客00000000之受訪影片,(https://youtu.be/IbpLsOnt88o?si=veawtzGFcxiLlnKj)或(httpps://www.youtube.com/watch?v=IbpLsQnt88o)第50分58秒至53分31秒處如附表1譯文之影片内容(即系爭言論)移除,並請求將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於該影片留言欄置頂。㈡被告應於系爭影片留言欄持續張貼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若該留言遭删除或移除,被告應再次張貼,使該留言持續存在,至聲明第㈠項之應移除影片段落移除為止。㈢被告應將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刊載於「格格古典舞」Facebook粉絲專頁,並設為置頂貼文,若該貼文遭删除或移除,被告應再次張貼,使該貼文持續存在,至聲明第㈠項之應移除影片段落移除為止。㈣被告應將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以標題字體大小為18號字、内文大小為14號字體,連續7日刊載於附表3網路媒體之刊登版位。㈤被告應於附表4所示貼文,於留言欄張貼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若該留言遭删除或移除,被告應再次張貼,使該留言持續存在,直至附表4所示貼文移除與原告相關之内容為止。㈥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㈦聲明第㈥項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於長達1小時7分鐘之系爭影片中,僅3分鐘提及系爭車禍而發表系爭言論,其餘1個多小時之言論核心均為討論分享神韻藝術團如何以宗教控制未成年人、對兒童進行體罰虐待、公開羞辱剝削未成年人之各樣不法行為,目的只是希望仍在購票欣賞表演之無知大眾莫再助紂為虐,也祈願自身的經驗分享能使仍深陷其中的團員有所覺醒,
而非為貶損原告之名譽。依系爭影片前後對話,系爭車禍僅為討論神韻藝術團或學校內資訊封閉,對於思想意見與該集團對立之個人均不擇手段報復之案例。係被告基於過去自己在13歲時曾在神韻藝術團中長期挨打、強迫勞動、公開羞辱威脅之受虐經歷,以及長期受主佛教育要「剷除邪惡」之思想洗腦,加上從當時仍在團内之其他團員不同描述中,推測系爭車禍可能不單純,希望引起相關司法單位重視該藝術團内
人權問題,並提醒民眾莫受該團體光鮮亮麗外在形象所惑,將無知未成年子女送入該團體,希望這個資訊封閉團體的真實内幕能被公眾周知。被告基於公益之發言,對於可能損及原告之名譽、隱私或身為遺族之情感並無認識。且被告對原告之未婚妻遭到異常駕駛之車輛輾斃,同感痛心與恐懼,認為一個無辜的生命,不應該死得不明不白,希望能防止下一個悲劇發生,才勇於向媒體
彼露自己得知之資訊,對於此舉造成原告情感上之不適,並非被告有意使其發生,其發生亦與被告之本意相違背,
難認被告其對於其行為之違法性有所認識。
㈡、再者,A02提及原告未婚妻死因前,已陳述其所述事件是「我得知的消息」,及稱「我估計他是想要撞李博健」,系爭言論僅是單純轉述自己的聽聞,以及自己的推測,並非肯定原告未婚妻的死因為何,屬於意見表達之言論,並非涉及真實
與否之事實陳述,原告之起訴内容顯然斷章取義,惡意扭曲被告之言論。縱認系爭言論有部分涉及事實陳述,被告於接受採訪前,已多方向當時仍在藝術團内生活之團員,甚至是核心幹部打聽詢問。另美國當地媒體亦有指出「肇事者衝撞餐廳時,使用油門而不是剎車」、「這輛SUV跨過一條人行道和綠化隔離帶、穿越四條車道、再越過另一條綠化隔離帶和人行道,最後衝進帳蓬式的戶外用餐區。」,駕駛行為與動線均十分可疑,本就是公眾討論度高之案件。又原告曾至美國法院起訴餐廳業者安全措施不當導致其未婚妻被撞死,亦可於美國法院公共案件查詢網站起訴相關內容及判決(包含原告姓名與未婚妻死因)。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被告既已盡合理查證義務,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被告負侵權行為之
損害賠償責任。
㈢、A03與原告素無私交,並無毀損名譽之動機,且對妻子A02關於就學期間之事所為發言並不知情。A03陪同A02公開親身經歷,批評控訴對象為神韻藝術團與法輪功團體,難認對原告有侵害名譽及隱私之主觀上實質惡意及確定故意。原告認A03明知系爭車禍發生之真相仍惡意造謠,有實質惡意等語,純屬臆測。
㈣、系爭影片之編輯、剪接、發布,均由Youtube頻道所有人王志安為之,王志安為專業記者,資深新聞評論人,相較於就讀戲曲學院僅有高職畢業之A03,以及就讀藝校僅具舞蹈專業未受其他教育且長年遭神韻藝術團限制與外界接觸之A02,王志安更具備辨認言論是否具有真實姓、可信度之能力,
倘若系爭言論是被告憑空捏造事實,王志安經其新聞專業查證後可以選擇不播出、或者提出質疑的評論,以確保自己發布之内容不致影響他人名譽、隱私,故涉及事實性之言論真實與否,有查證義務者實為發佈該影片之王志安,而非被告。被告僅單純接受王志安之採訪,分享自身經歷、見聞、意見,並未參與公開發布。原告若欲主張系爭言論内容損及其名譽,應向真正之行為人,即發表系爭影片之人王志安主張。
㈤、原告自稱為知名神韻藝術團領舞演員,多次於國際競赛中獲獎,又曾受Elite雜誌專訪,屬公眾人物。而神韻藝術團利用演出機會宣傳飛天大學及神韻藝術考級中心之舞蹈教學,向台灣民眾之未成年子女進行招生。
是以飛天大學及神韻藝術考級中心之管理幹部或領導人員,對於團内舞蹈演員或園區内未成年人之培育、管理方式,是否涉及誘拐兒童、虐待兒童、操縱監視、濫用童工、強迫勞動演出,顯屬與公共利益或公眾興趣息息相關之事務,更為與兒童人權保障密切相關之議題,經由被告透過接受採訪分享自身經歷與見聞,對於真實資訊之流通,以及公眾對於
上開事項取得必要資訊,形成認知與判斷均有助於實現多元意見、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之功能,相較於原告個人名譽、隱私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系爭言論應受
言論自由之保障。
㈥、被告並未於訪談中稱修練法輪功形同加入黑幫,此為原告濫行加油添醋自行編纂。依系爭影片被告陳述之脈絡,被告係結合自己、他人曾遭迫害之經歷,產生原告也可能同為受害者之推論,任何觀看系爭影片者,均可輕易看出被告所指責者為神韻藝術團,並無任何貶低原告之發言,且知道被告所述車禍原因只是個人見解,並不會產生系爭車禍發生原因為何之確信。且
經查詢網路上並無任何對原告有負面討論與指責,原告指系爭言論造成其社會評價被貶損為加入黑幫而遭暗殺,實屬空穴來風。
㈦、原告之姓名、車禍經過、未婚妻之姓名死因,均為美國司法網站公開資訊,人人均可輕易探得,更與應受保護之隱私資訊有間,原告明知上開資料均有公開之訊息登載於網路,卻仍主張隱私權受侵害,實屬無稽。
㈧、綜上,原告請求被告回復名譽與賠償損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縱認被告行為有侵害原告名譽及隱私權利,原告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並非適當且必要,且請求慰撫金數額亦過高等語,以資
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名譽權受侵害部分:
1.按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之下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關於名譽權之侵害,刑法於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設有不罰規定,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另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此於民事法律亦應
予以適用,方足以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以維持法秩序之統一性。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被告不否認系爭言論為其所為,然否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是應探究者為:⑴系爭言論有無造成原告之社會評價受貶抑而侵害原告名譽權?⑵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有無故意過失?⑶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是否具有違法性、歸責性(被告的言論自由與原告名譽權之權衡)?⑷被告發表系爭言論與原告名譽受損害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茲分別說明如下。
2.原告主張系爭言論不實指述,使一般人認爲原告加入神韻藝術團並修煉法輪功,好似加入黑幫,因知道太多内幕秘密,而被黑幫追殺重傷,尚連累無辜未婚妻被殺,致原告之名譽已嚴重受損害等語,並提出系爭影片譯文經
公證人公證之
公證書、美國加州聖荷西警察局2020年10月13日新聞公告、ABC7NEWS2020年10月14日報導、2024年10月9日中國嘉興市公安局網站網頁(與系爭言論有關之網頁)、以「李博健車禍」及「李伯健車禍」為關鍵字之搜尋結果等件為佐(見本院卷一第164頁至399頁、第410頁至422頁)。經查,依系爭影片中之全部對話脈絡,系爭言論主要在表達創立神韻藝術團之法輪功團體對於其眼中的邪惡異己,會採取不擇手段之方法將之剷除。其中系爭言論提及原告所遭遇的系爭車禍事件,內容約為原告與法輪功之師父李洪志之女兒晶晶曾為情侶關係,原告與晶晶分手後因知道太多内幕而成為神韻藝術團異己,法輪功團體學員欲以系爭車禍方式殺掉原告。依原告提出之系爭車禍之媒體報導,以及下述被告提出之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縣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California,County of Santa Clara)的公共案件查詢入口網站所刊載之判決,原告稱系爭車禍係單純駕駛疏忽所致傷亡事件,而非系爭言論
所稱之剷除異己之暗殺事件乙節,固非無
稽之談。然依系爭言論之論點,原告雖係神韻藝術團之團員,但係屬被神韻藝術團列為要剷除之異己,故該團體欲以系爭車禍來除去原告。既如此,原告即非屬參與神韻藝術團剷除異己行為之人,一般人也不會將原告與系爭言論所描述神韻藝術團之不擇手段行為相提並論,認為原告也是屬於「聽見了主佛李洪志覺得是邪惡的人,就會不擇手段把該人SAY GOODBYE」的學員,則如果說因為被告所為系爭言論,社會評價會受到影響的,應該也是神韻藝術團或法輪功團體及其參與成員,並非原告。此也可以從113年10月9日中國嘉興市公安局網站張貼有關系爭車禍之網友討論串,均為貶抑法輪功之言論,而非貶抑原告之言論。另以「李博健車禍」及「李伯健車禍」為關鍵字之搜尋結果,其相關網頁之標題亦為「關於法輪功涉嫌暗殺判教者」,可見即令被告所稱系爭車禍背後之動機與原告提出之證據不符,尚未見有指摘原告加入神韻藝術團或法輪功團體之評語。其次,從系爭言論中A02稱「跟真善忍沒有關係,主佛一下令,你的命就沒有了,他們會用任何手段,不一定請黑幫,就像那個人被撞死,他不是黑幫,或許就是法輪功學員。」等語固有提到「黑幫」詞語,然其意尚無從認係指述「神韻藝術團或法輪功團體即係黑幫」,更不能推論出被告係指摘「原告加入了黑幫」。由此來看,原告主張系爭言論有使一般人誤認原告加入黑幫,進而貶損原告在社會之評價,應係原告過度臆測之詞,並非可信。
3.原告主張被告明知系爭車禍之實情係單純駕駛疏忽事件,與神韻藝術團或法輪功團體毫無關聯,卻不實指述該事件係因原告與法輪功團體之師父李洪志之女兒「晶晶」曾為情侶關係,原告與晶晶分手後因知道太多内幕,而為法輪功團體所發動之暗殺事件,致原告遭誤解為未婚妻之死亡係受原告之連累,影響原告社會評價等語。經查:
⑴被告稱「原告與晶晶曾為情侶關係」之事實,為舞團內許多成員知道,雖據A02提出其與其他神韻藝術團團員間對話為佐(見本院卷二第154頁),然原告已否認上開對話內容形式真實性,是該對話尚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上開所辯事實之證據,此外,被告未再提出證據
佐證其實,難認被告此部分抗辯已盡
舉證責任。然被告陳述之事實本身縱使與實情不符,並因而引起原告不快,或造成困擾,一般人聽聞該事實陳述後,對原告之評價是加分還是減分,並不一定,故仍不能逕認單純傳述該部分事實有何損及原告名譽,仍應視其整體言論上下文所要表達之內容
而定。
⑵而被告系爭言論所稱「系爭車禍是法輪功團體所發動之暗殺事件」之事實陳述,及所稱「神韻藝術團或法輪功團體不是一個真善忍的組織,他只要覺得對方是舊勢力,就要把他剷掉。」之意見表達,均係以神韻藝術團或法輪功團體為指涉及評論對象,顯非指涉原告。縱原告係神韻藝術團或法輪功團體團員,然團體之名譽與個人之名譽仍屬有別,亦不能以此逕認系爭言論之評論對象即為原告。因而系爭言論究竟有無妨害神韻藝術團或法輪功團體之名譽,即非本件所應探究者,本件應著重在探究系爭言論到底有無貶抑原告之社會評價。如前所述,系爭言論之論點為,原告係被神韻藝術團或法輪功團體列為要剷除之對象,即相當於被害人,而對於上開情形之加害行為,一般人係指責加害人,並非指責或貶損被害人。故一般人聽聞系爭言論,並不會產生責怪原告加入神韻藝術團或法輪功團體之意思,以及將原告之未婚妻因車禍死亡之責任歸責於原告,而貶低原告之社會評價。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言論,致原告遭誤解為未婚妻之死亡係受原告連累,而損及原告名譽,應有誤會,自非可取。
4.既系爭言論尚不能認造成原告名譽受損,則被告為系爭言論有無故意過失侵害原告名譽,其行為有無不法性(被告的言論自由與原告名譽權權衡後,有無優先保護的問題),其行為與原告名譽受損害之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等其餘侵權行為要件,即
無庸再論究。
㈡、原告主張隱私權受侵害部分:
1.按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
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
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享有不受國家與他人不法侵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害之自由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權,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惟個人所得主張隱私不受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司法院釋字第689、603號解釋參照)。不法侵害他人之隱私,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言論自由亦為憲法第11條所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當隱私權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時,後者非當然優位於前者,言論是否侵害他人隱私權,其違法性之判斷,應採
法益權衡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社會通念之容忍界限、不受侵擾之合理期待,加害人之行為目的、
態樣,及是否涉及一定公益性事務,視其客觀上已否違反現行法秩序所規範之價值標準,以
比例原則而為判斷。
2.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影片中公開原告之姓名、訂婚狀況、遭受系爭車禍及未婚妻於系爭車禍中不幸死亡等隱私事項,侵害原告隱私權等語,並提出以「李博健車禍」及「李伯健車禍」為關鍵字之搜尋結果為佐(見本院卷一第420至422頁)。查,原告之姓名、訂婚狀況、遭受系爭車禍及未婚妻於系爭車禍中不幸死亡等事項,均屬原告個人之私生活領域之資訊。依原告提出
前揭聖荷西當地警方於109年10月13日上午8:28新聞公告,及媒體ABC7NEWS於109年10月14日之報導,並未記載系爭車禍之被害人姓名。而系爭影片於113年6月29日上傳後,網路上以「李博健車禍」及「李伯健車禍」為關鍵字,可搜尋到(2024年6月30日)「李伯健,在分手後與一名山下人(非法輪功信徒)訂婚了,在婚禮不久前,李伯健和未婚妻遭遇車禍,李伯健幸存,但未婚妻當場死亡。受訪者懷疑這起車禍是蓄意製造的,真正目標的李伯健,…」之記載,該記載內容(名字與原告中文姓名有別,應為音譯之故)與系爭言論之論點大致相同,且發表之時間緊接在系爭影片上傳後。應可認係A02接受王志安採訪為系爭言論,揭露系爭車禍之被害人為原告及其未婚妻之資訊後,經王志安於113年6月29日上傳系爭影片,隨後其他人因此知悉原告系爭車禍資訊。是以A02於系爭影片中將「原告遭遇系爭車禍之事」揭露乙節,
堪予認定。
3.被告抗辯原告於系爭車禍後,以餐廳業者安全措施不當導致其未婚妻被撞死之事實,向美國法院起訴,經法院判決後,原告之姓名、系爭車禍經過、未婚妻之姓名及死因,均為美國司法網站公開資訊,人人均可輕易探得,上開資訊與應受保護之隱私資訊有間等語,並提出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縣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California,County of Santa Clara)的公共案件查詢入口網站(https://portal.scscourt.org/search)之公開判決檔案為佐(見本院卷二第168頁至186頁、本院卷三第260頁至268頁顯示判決限在美國境內查詢)。經查,上開判決係於110年1月18日公告,當事人欄內容記載共同原告為「BOJIAN LI」,被告為「DYNASTY GROUP,INC.dba DYNASTY CHINESE SEAFOOD RESTAURANT,ASIAN SQUARE INC.dba GRAND CENTURY SHOPPING MALL,JOHNLY,NANCY DAO,AND DOES1-100」,另在Jurisdiction and Venue欄,亦記載「BOJIANLI(“LI”)was the fiancee of ANGELINE,and they were due to marry one week after this tragic loss.」之訊息。而對照前揭聖荷西當地警方於109年10月13日新聞公告,及媒體ABC7NEWS於109年10月14日之報導內容,可認原告確實係就系爭車禍向法院請求判令餐廳業者負賠償責任,該判決於110年1月18日公告時,已將系爭車禍之相關當事人資訊及事實經過揭露在美國司法網站。又上開判決僅限在美國境內查詢,其知悉者限於在美國境內之人,在美國境外之人無從直接透過該管道知悉原告遭遇系爭車禍之相關資訊。是被告於113年間為系爭言論時,至少對美國境內之人而言,系爭車禍之被害人為原告、原告未婚妻,及其2人之英文姓名等資訊,已屬公開資訊,原告自不能期待其在美國境內不被傳述利用,在此範圍,即難認被告之行為侵害原告隱私權。
4.至於被告於美國境外將該訊息揭露於公眾,並使美國境外之一般人亦得知悉該訊息,是否侵害原告之隱私權。被告則抗辯系爭言論係為引起相關司法單位重視神韻藝術團内人權問題,並提醒民眾莫受該團體光鮮亮麗外在形象所惑,將無知未成年子女送入該團體,希望這個資訊封閉團體的真實内幕能被公眾周知,係基於公益之發言等語。經查,法輪功團體成員所創立神韻藝術團,其於全球巡演,屬全球知名藝術團體,並多次來臺演出,亦來臺向未成年子女進行招生
等情,有被告提出新唐人電視台報導、神韻藝術考級中心臺灣地區招生通知等件
可佐(見本院卷二第202頁至206頁),應可信為真實。另神韻藝術團之團員表演者(包括A02)向媒體揭露法輪功內幕,經紐約時報中文網報導(見本院卷二第132頁至152頁),則被告辯稱神韻藝術團之團員訓練過程,涉及未成年團員之招募及訓練期間之待遇是否合法等情,即非屬無稽之談,應認此部分評論有相當之公益性。又原告為神韻藝術團之團員,數度於中國舞舞蹈大賽獲獎後接受媒體報導,另亦有接受Elite時尚菁英雜誌專訪、The Epoch Times專訪、Indy Style專訪、新唐人電視台電視採訪等情,有大紀元時報、新唐人電視台、大紀元文化網之文字報導,以及上開專訪文章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30頁至62頁)。可認原告在舞蹈界亦有相當知名度,為一定程度之公眾人物。本件被告雖在美國境外,以美國境內始被公開之原告系爭車禍資料作為其評論神韻藝術團或法輪功團體對於團員之事證,使得美國境外之民眾亦得知悉原告系爭車禍之資訊。原告因該資訊在美國境外被公開可能感到不逾快,然依上開有關採訪報導原告之內容來看,原告之知名度不限於美國境內,其受關注之區域不限於美國境內,又系爭車禍發生於餐廳之室外之公開場合,並非原告私人住處等私人領域,原告為相當程度之公眾人物,對於原告個人資料自主公開決定權之保護程度,本就較一般非公眾人物要低。再考量被告揭露原告系爭車禍資訊後,公眾關注之焦點在於神韻藝術團或法輪功團體,而非原告本人,此部分業如前述,然尚
難謂原告受系爭車禍資訊之公開,對於個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因被告揭露系爭車禍之當事人資料,與「被告以隱匿原告姓名方式陳述系爭車禍的經過而發表系爭言論」方式相比較,被告揭露系爭車禍之當事人資料後,如對該議題有所關注者,可以基於具體、明確的事實經過來看待被告所為之系爭言論內容,判斷系爭言論之可信度。此對於公眾討論「法輪功團體是否為剷除異己之邪教」、「神韻藝術團之真面目」等議題,有助於事實真相之後續查探及進一步就上開議題形成對公益有用的結論。亦即藉由系爭車禍當事人資料之公開,公眾對於被告所為系爭言論是否與事實相符或是否係出於惡意之詆毀,將有判斷之依據。是以經衡量後,被告於訪談中對於系爭車禍被害人資料即原告資料之揭露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與相當程度屬公眾人物之原告所期待之其個人資料不被揭露之人格利益相較,應使後者有所退讓。故本件尚難認被告使用原告系爭車禍之個人資料來評論神韻藝術團或法輪功團體之行為已具備侵害原告隱私權之不法性。
5.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影片中公開原告之姓名、訂婚狀況、遭受系爭車禍及未婚妻於系爭車禍中不幸死亡等隱私事項,侵害原告隱私權,並非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㈠被告應將附表6之内容,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至『i0000000gxing.jp』,該函請求『王志安』YouTube頻道將王局播客00000000之受訪影片,(https://youtu.be/IbpLsOnt88o?si=veawtzGFcxiLlnKj)或(httpps://www.youtube.com/watch?v=IbpLsQnt88o)第50分58秒至53分31秒處如附表1譯文之影片内容(即系爭言論)移除,並請求將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於該影片留言欄置頂。㈡被告應於系爭影片留言欄持續張貼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若該留言遭删除或移除,被告應再次張貼,使該留言持續存在,至聲明第㈠項之應移除影片段落移除為止。㈢被告應將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刊載於「格格古典舞」Facebook粉絲專頁,並設為置頂貼文,若該貼文遭删除或移除,被告應再次張貼,使該貼文持續存在,至聲明第㈠項之應移除影片段落移除為止。㈣被告應將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以標題字體大小為18號字、内文大小為14號字體,連續7日刊載於附表3網路媒體之刊登版位。㈤被告應於附表4所示貼文,於留言欄張貼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若該留言遭删除或移除,被告應再次張貼,使該留言持續存在,直至附表4所示貼文移除與原告相關之内容為止。㈥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
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
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1:系爭言論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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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自己慢慢的發現法輪功這個組織,它不是一般的教你真善忍,它其實是有手段的。 ◎:嗯。 ●:它可能會讓你消失在世界上,就讓你消失。 ◎:嗯,你是有這種擔心是吧? ●:不是,是有的,因為我得知的消息是,有一個男舞蹈演員跟晶晶,前男友,然後分手了,知道的内幕太多了,因為跟晶晶在一起,對不對? ◎:跟公主在一起。 ●:對,跟公主在一起,那你知道的内部就很多了,對不對?然後後來他們分手了,然後這個男同學呢,又跟另外一個人在一起了。 ◎:跟另外一個女生在一起。 ●:對 ,不是神韻的,山下的,然後呢,他們就被撞死了。 ◎:就是這個。 ●:這個女的就被撞死了,我估計他是想要撞李伯健,撞錯人了。 ◎:哦。 ●:死錯人了,對,死了他的未婚妻。 ◎:哦。 ○:開車禍的那個視頻,你有看嗎? ◎:你說就是那個,晶晶男朋友,那個女朋友車禍的視頻? ●:對對對,本身就是殺錯人了,完全就是殺錯人,那司機也挺白癡的,對,所以呢,你看他們做這些事情,我們如果是他們眼中的邪惡、他們的舊勢力,我們的人生,隨時是處在危險,主佛一聲令下,邪惡就是邪惡,該剷除就是要剷除,原話。所以呢,當這個發話下去,所有法輪功學員聽見了,他認為李洪志覺得你是邪惡的,他會不擇手段的把你SAY GOODBYE,這是一定會發生的,所以為什麼會有車禍,為什麼他會突然死掉,不是突然的。 ◎:這就是。 ●:預謀的,所以不要覺得,他們是一個什麼組織。 ◎:真善忍。 ●:peaceful、真善忍,但是李洪志只要一聲下令,他是舊勢力,他是邪惡,我們不能對他好,我跟你講那些腦子… ◎:就跟真善忍沒有關係了,是吧? ●:跟真善忍沒有關係,主佛一下令,你的命就沒有了,他們會用任何手段,不一定請黑幫,就像那個人被撞死,他不是黑幫,或許就是法輪功學員。 ◎:就是他只要是覺得,對方是舊勢力。 ●:就是邪惡,我就是要把你鏟掉,因為之前不是這樣子的,師父是教人家真善忍,我們要對那些共產黨員都是要友好的,都是要給他們講真善忍。 ◎:感化。 ●:現在反了,現在不感化,現在直接殺,就是真殺,這個是我聽見的,所以我後來我很緊張。 |
附表2:澄清啟事
澄清啟事: 本啟事刊登人A02(即「格格古典舞」格格老師)與A03(藝名:葉維)接受王志安專訪,王志安於西元(下同)2024年6月29日公開發布於「王志安」YouTube頻道王局播客00000000影片。影片中第50分58秒至53分31秒,A02與A03發表有關李博健之一切内容, 洵非事實,純屬杜撰,案經台灣○○法院民事判決認定,A02與A03有共同不法侵害李博健名譽權及隱私權之侵權行為,而命A02及A03應書面請求王志安移除相關訪問内容,並應刊登本項澄清啟事,至各媒體相關内容移除為止,在此呼籲各位媒體版主應主動移除相關報導,避免以訛傳訛,造成李博健的傷害擴大,亦將觸犯刑事及民事責任。 刊登人張○○ 葉○○ |
附表3:網路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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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s://www.epochtimes.com/b5/advertise.htm |
| | https://service.ltn.com.tw/advertise |
| | https://event.udn.com/AD/success.html#/crazyad |
| | https://www.chinatimes.com/customer/ads#g2 |
| | https://cn.nytimes.com/help/ad/zh-hant/ |
| | https://promo.campaign.yahoo.com.tw/b2b/smbmarketing/gemini cost.php |
| | https://vos.line-scdn.net/lbstw-static/images/uploads/download files/5c5d345aa568408a76727ad4l55df25e/line-today-headline-sales-kit%20(l).pdf?openExtenalBrowseir=l |
附表4:原告相關之貼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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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5日91(原名Twitter)全球觀察 https://x.com/gulangyu2/status/0000000000000000000 |
| 2024年6月6日(原名Twitter)虞超及不明人士 https://x.com/daliangshan1/status/0000000000000000000 |
| 2024年6月30日Reddit 作者:r/China_irl https://www.reddit.com/r/China_irl/comments/ldrogir/%E5%85%B3%E4%BA%8E%E6%B3%95%E8%BD%AE%E5%8A%9F%E6%B6%89%E5%AB%8C%E6%9A%97%E6%9D%80%E5%8F%9B%E6%95%99%E8%80%85/?rdt=65088 |
| 2024年9月20日 作者:葛覃(整編) https://www.chinafxj.cn/n164/c919455/content.html |
| 2024年10月23日快樂土豆的博客 文/快樂土豆整理 https://zh-cn.shenyundevilgroup.org/?p=1038 |
| 2024年11月8日Blogger前成員談法輪功 https://formermemberstalkaboutthecultflig.blogspot.com/2024/l1/43_8.html |
附表6:函文
王志安先生,您好: 關於您所有的YouTube頻道「王志安」上,2024年6月29日發布之訪問本人(A02)及夫婿A03(陪同)之「王局播客00000000」之影片(網址:httpps://www.youtube.com/watch?v=IbpLsQnt88o)第50分58秒至53分31秒處之内容,業經台灣○○判決認定為侵害李博健先生名譽權及隱私權之不實内容,敬請協助將該段落影片移除。 此外,在您尚未移除該段落影片之前,敬請協助先將本人於該影片下方之留言區所張貼之如下澄清啟事設為置頂留言,以確保影片觀眾接收正確資訊與事實。 以上,敬請協助配合,避免以訛傳訛,造成李博健的傷害擴大,並觸犯台灣法之刑事及民事責任。 張○○
澄清啟事(略,同附表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