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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      告  Juanjuan Wei(別名:仙媛)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張嘉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威宇律師
            孫永蔚律師
複代理人    惠子涵律師
被      告  張郡格  

            葉哲維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林殷竹律師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有無一般管轄權即審判權,悉依該法院地法之規定為據。原告既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則關於一般管轄權之有無,即應按法庭地法即我國法律定之,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未就國際管轄權加以明定,是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85號、96年度台上字第582裁判意旨參照)。
  審酌原告係依侵權行為起訴,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在我國,且被告A02、A03(以下合稱被告,如個別指稱逕稱其姓名)為我國人,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條第1項規定,應認我國法院對此涉外事件有直接一般管轄權。  
二、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定有明文。依本件起訴事實,侵權行為發生地在我國,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兩造就此亦無爭執,併予敘明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訴之聲明為:㈠A02及A03應發函請求「王志安」YouTube頻道將王局播客00000000之受訪影片,(https://youtu.be/IbpLsQnt88o?si=veawtzGFcxiLlnKj)第36分17秒至39分18秒處陳述如附表1逐字稿之內容移除。㈡A02及A03應於聲明第一項之影片留言欄持續張貼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並發函請求「王志安」YouTube頻道應將該留言置頂,直至聲明第一項所述應移除之影片段落移除為止。㈢A02及A03應將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持續刊載於「格格古典舞」Facebook粉絲專頁,並設為置頂貼文直至聲明第一項之應移除影片段落、附表4所示貼文與原告相關之內容均移除為止。㈣A02及A03應將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以標題字體大小為18號字、內文大小為14號字體,連續7日刊載於附表3網路媒體之刊登版位。㈤A02及A03應於附表4所示貼文,持續於留言欄張貼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直至附表4所示貼文移除與原告相關之內容為止。㈥A02及A03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㈦聲明第六項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於民國114年8月29日以民事變更聲明準備㈢狀變更如下之聲明(本院卷三第392頁至第393頁),基礎事實同一,不甚妨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自105年起為美國飛天大學舞蹈系副教授及神韻藝術考級中心(Shen Yun ARTS PROFICIENCY ASSESSMENT CENTER)教師,其子「○○」於準備升小學二年級之暑假期間,因動靜脈畸形死於家中,原告察覺飛天大學畢業生A02及其夫A03於訴外人王志安113年6月29日上傳於其個人Youtube頻道之「王局播客00000000」影片訪談(下稱系爭影片)第36分17秒至39分18秒中(下稱系爭言論),惡意傳播與事實不符之言論使不特定人均得點閱觀看,胡亂編造原告兒子死因與細節,使觀眾錯誤理解原告將其兒子送至沒有醫護人員之學校托兒所,而其子於校內噎到時任由學校眾人集體發正念,未緊急送醫導致死亡,校方掩蓋之,原告亦未追究並接受學校解釋云云,A02甚至佯裝其對此親見親聞,嚴重詆毀原告作為母親及任職飛天大學老師之名譽權及隱私權等。且經被告二人將原告兒子死亡事件造謠、醜化後,以「仙媛兒子 死亡」為關鍵字搜尋即會輕易觸及不實散布原告兒子死因之文章,更有許多抹黑法輪功之自媒體於系爭影片播出後以聳動之標題轉載,促使原告須承受兒子死亡事件被大肆扭曲討論,侵害其身為遺族之情感等其他人格權甚鉅,造成精神上巨大且難以衡量之痛苦,民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2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1.A02及A03應將附表6之內容,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至「i0000000gxing.jp」,該函請求「王志安」YouTube頻道將王局播客00000000之受訪影片,(https://youtu.be/IbpLsQnt88o?si=veawtzGFcxiLlnKj)第36分17秒至39分18秒處如附表1逐字稿之影片內容移除,並請求將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於該影片留言欄置頂。2.A02及A03應於聲明第一項之影片留言欄張貼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若該留言遭刪除或移除,被告應再次張貼,使該留言持續存在,至聲明第一項之應移除影片段落移除為止。3.A02及A03應將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刊載於「格格古典舞」Facebook粉絲專頁,並設為置頂貼文,若該貼文遭刪除或移除,被告應再次張貼,使該貼文持續存在,至聲明第一項之應移除影片段落移除為止。4.A02及A03應將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以標題字體大小為18號字、內文大小為14號字體,連續7日刊載於附表3網路媒體之刊登版位。5.A02及A03應於附表4所示貼文,於留言欄張貼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若該留言遭刪除或移除,被告應再次張貼,使該留言持續存在,至附表4所示貼文移除與原告相關之內容為止。6.A02及A03應連帶給付原告壹佰萬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7.聲明第六項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影片長達1小時7分鐘,僅3分鐘提及原告兒子之死,細譯被告二人論及原告兒子死因之前後言論,可見被告係討論該藝術團或校內從未配置過醫務室、讓生病團員就醫之疑竇案例,其餘言論核心均為分享神韻藝術團如何以宗教控制未成年人、對兒童體罰虐待、公開羞辱剝削未成年人之各樣不法行為,被告二人從未在系爭影片中宣稱原告之子因延誤送醫而噎死於小蓮花托兒所,僅係單純轉述自己的聽聞及推測,涉及真實與否之事實陳述,對其言論可能損及原告之名譽隱私或身為遺族之情感並無認識,僅希望透過自身十年來受騙遭壓榨之慘痛經歷,呼籲大眾對於神韻藝術團以宗教或舞蹈為名行斂財及虐童不法行為之注意,提醒民眾莫將未成年子女送入該團體,亦祈願能使仍深陷其中之團員覺醒,並引起相關司法單位重視該藝術團內兒童人權問題,再者,原告身為飛天大學副教授及神韻藝術考級中心教師,具一定知名度,係公眾人物,對於團內舞蹈演員或園區內未成年人之培育、管理方式,是否涉及誘拐、虐待兒童、操縱監視、濫用童工、強迫勞動演出,顯屬與公共利益或公眾興趣息息相關之事務,更為與兒童人權保障密切相關之公眾議題,於系爭影片發布前,網路上已多有相關討論,被告所評論者屬基於公益意見表達之言論,為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表現自由,應凌駕於原告個人利益之上,而不能認侵害原告名譽隱私等人格權。
㈡、縱使被告於系爭片段之言論涉及真實與否之事實陳述,其於接受採訪前已多方打聽詢問,雖因兩造曾有矛盾而未向原告本人求證,惟消息來源均為神韻藝術團內被告熟識多年的朋友與同學,且係原告兒子死亡當時仍在藝術團內工作生活並與原告共同上課之團員,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業盡合理查證義務,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進步言之,系爭影片之編輯、剪接、發布,均由Youtube頻道所有人王志安為之,其對於訪談之議題、對象,均經過專業篩選、研究,就系爭影片是否發表、有查證義務者應為王志安,而非單純受訪之被告,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未經合理查證「發表」不實言論實有不當,又縱認被告二人有部分侵害原告名譽隱私權利,其所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亦非適當且必要等語。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
 1.按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之下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關於名譽權之侵害,刑法於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設有不罰規定,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另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此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方足以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以維持法秩序之統一性。
 2.原告提出之系爭影片逐字稿可見,被告A02在提及原告兒子死因前,即開宗明義表示消息來源是「聽一個主要核心幹部、團長的太太Rachel說的」,但是被告A02「覺得他沒有講真話」,之後被告A02陳述:「Rachel跟我說的是,他從小出生醫生說他後脖子有問題…。睡一睡就掛了。」「然後我們聽到的第二個版本是說,他在小蓮花吃東西,噎著了,然後大家開始集體發正念,然後就被活活噎死了,這是第二個版本,我覺得第二個版本比較可信。」(本院卷一第397頁至第399頁)從上述被告之陳述內容可知,被告從未以「肯定語氣」說明原告兒子之確定死因,僅單純轉述自己所聽到的兩個版本的說法,並依據自身在該團生活工作多年之經歷,認為第二個版本應該比較可信。又關於第二個版本,被告A02是先於113年3月7日現任團員處得知原告兒子離世的消息,並進一步向該團員詢問這個消息是誰告訴他的,該團員回答是葉婷、連旭等一起上原告民間舞課的同學,參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本院卷三第46頁),因為該團員所回覆之姓名,均為被告A02熟識的基層團員,目前也還在神韻藝術團內,對被告A02而言是可信賴之消息來源。是以被告A02係於訪談前即聽聞團員談論「○○」之死因(參見本院卷三第300頁至第306頁),前述言論並非係被告空口杜撰。
 3.次查,系爭影片長達1小時7分鐘之影片中,僅3分鐘提及原告兒子之死,其餘1個多小時之言論核心均為A02之自身經歷(全部譯文見本院卷二第42頁至第76頁),主要都是王志安訪談被告二人,A02陳述有關法輪功創辦人李洪志(自稱宇宙主佛)夫妻、神韻老師、法輪功團體內部情形,對於記者、警察特別敏感,其以自身經歷評論神韻藝術團如何以宗教控制未成年人、對兒童進行體罰虐待、公開羞辱剝削未成年人之各樣不法行為,如何被經濟上剝削,陳述內容係環繞在李洪志主導下之法輪功團體及附屬團體,目的只是希望仍在購票欣賞表演之無知大眾莫再助紂為虐,也祈願自身的經驗分享能使仍深陷其中的團員有所覺醒,目的並非貶損原告之名譽。
 4.又查,被告二人論及原告之子死因之前後言論,二人一直強調並非當事人本人,其並沒有證據,都是聽說的,但聽到二種版本,依據個人經驗傾向何種版本,是以觀看者當可自我搜尋相關資料後自行判斷,原告自身業已發表言論澄清之(本院卷一第420頁),且法輪功相關大紀元、新唐人電視亦有相當澄清能力。綜觀全部訪談可知,「○○」之死僅為被告A02以自身經歷,認為法輪功附屬之神韻藝術團或學校內以宗教思想控制成員、從未配置醫務室、從未讓生病團員就醫,被告之所以討論原告兒子死因,是基於過去A02在13歲時也曾在神韻藝術團中挨打、強迫勞動、公開羞辱威脅之受虐經歷,其因「這輩子在山上沒見過救護車經過我們學校」,加上從當時仍在團內之其他團員不同描述中,推測原告之子之死因可能不單純,希望引起相關司法單位重視該藝術團內兒童人權問題,並提醒民眾莫受該團體外在形象所惑將未成年子女送入該團體,神韻藝術團之團員表演者(包括A02)向媒體揭露法輪功內幕,經紐約時報中文網報導(見本院卷二第78頁至第98頁、第180頁至第頁184頁),則此對於公眾討論「法輪功團體是否為剷除異己之邪教」、「神韻藝術團之真面目」等議題,有助於事實真相之後續查探及進一步就上開議題形成對公益有用的結論。公眾對於被告所為系爭言論是否與事實相符或是否係出於惡意之詆毀,將有判斷之依據。經衡量前後脈絡陳述,被告提到原告兒子之死之目的,不是再強調原告個人行為如何,重點均在法輪功及其附屬團體神韻藝術團內部是否過度保守、封閉、是否進行思想控制、對於未成年人是否有過度訓練、剝削等公益議題,被告二人基於公益之發言,其言論針對對象均為法輪功團體,而非針對原告,然團體之名譽與個人之名譽仍屬有別,本件應著重在探究系爭言論到底有無貶抑原告之社會評價。本院認為一般人聽系爭影片完整言論,評價對象為神韻藝術團、法輪功團體以及主導人李洪志,不至於對原告社會評價造成貶損。
㈡、被告並無侵害原告隱私權:  
 1.按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享有不受國家與他人不法侵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害之自由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權,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惟個人所得主張隱私不受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司法院釋字第689、603號解釋參照)。不法侵害他人之隱私,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言論自由亦為憲法第11條所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當隱私權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時,後者非當然優位於前者,言論是否侵害他人隱私權,其違法性之判斷,應採法益權衡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社會通念之容忍界限、不受侵擾之合理期待,加害人之行為目的、態樣,及是否涉及一定公益性事務,視其客觀上已否違反現行法秩序所規範之價值標準,以比例原則而為判斷。
 2.原告以被告揭露其子死訊侵害其隱私權等,被告則抗辯系爭言論係為引起相關司法單位重視神韻藝術團内人權問題,欲將資訊封閉團體的真實内幕能被公眾周知,係基於公益之發言等語。經查,法輪功團體成員所創立神韻藝術團,其於全球巡演,屬全球知名藝術團體,並多次來臺演出,亦來臺向未成年子女進行招生等情,有被告提出新唐人電視台報導、神韻藝術考級中心臺灣地區招生通知等件可佐(見本院卷二第122頁至第126頁),應可信為真實。另神韻藝術團之團員表演者(包括A02)向媒體揭露法輪功內幕,經紐約時報中文網報導(見本院卷二第78頁至第98頁),則被告辯稱神韻藝術團之團員訓練過程,涉及未成年團員之招募及訓練期間之待遇是否合法等情,即非屬無稽之談,應認此部分評論有相當之公益性。又原告為神韻藝術團之教師,可認原告在舞蹈界亦有相當知名度,為一定程度之公眾人物。原告雖因該資訊公開勾起傷心往事,然依上開有關採訪報導原告之內容來看,原告為相當程度之公眾人物,對於原告個人資料自主公開決定權之保護程度,本就較一般非公眾人物要低。再考量被告揭露系爭資訊後,公眾關注之焦點在於神韻藝術團或法輪功團體是否過於資訊封閉、是否宗教控制,而非原告本人,此部分業如前述,然尚難謂對於原告個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此對於公眾討論「法輪功團體是否為剷除異己之邪教」、「神韻藝術團之真面目」等議題,有助於事實真相之後續查探及進一步就上開議題形成對公益有用的結論。被告並未陳述原告之本名,無原告兒子之真名,並強調並非當事人,亦無證據等,是以公眾對系爭言論內容是否完全符合客觀事實,當有存疑。被告於訪談中對即原告資料之揭露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係以自身經驗強調法輪功團體及附屬團體內部資訊封閉,讓公眾得以更重視團體內部未成年人權等,與相當程度屬公眾人物之原告所期待之其個人資料不被揭露之人格利益相較,應使後者有所退讓。故本件尚難認被告使用原告來評論神韻藝術團或法輪功團體之行為已具備侵害原告隱私權之不法性。 
㈢、原告主張被告系爭言論不法侵害其名譽權、隱私權,進而請求被告請求王志安刪除訪談影片、刊登澄清啟事、金錢賠償等,均無理由。  
四、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2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1.A02及A03應將附表6之內容,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至「i0000000gxing.jp」,該函請求「王志安」YouTube頻道將王局播客00000000之受訪影片,(https://youtu.be/IbpLsQnt88o?si=veawtzGFcxiLlnKj)第36分17秒至39分18秒處如附表1逐字稿之影片內容移除,並請求將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於該影片留言欄置頂。2.A02及A03應於聲明第一項之影片留言欄張貼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若該留言遭刪除或移除,被告應再次張貼,使該留言持續存在,至聲明第一項之應移除影片段落移除為止。3.A02及A03應將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刊載於「格格古典舞」Facebook粉絲專頁,並設為置頂貼文,若該貼文遭刪除或移除,被告應再次張貼,使該貼文持續存在,至聲明第一項之應移除影片段落移除為止。4.A02及A03應將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以標題字體大小為18號字、內文大小為14號字體,連續7日刊載於附表3網路媒體之刊登版位。5.A02及A03應於附表4所示貼文,於留言欄張貼附表2所示之澄清啟事,若該留言遭刪除或移除,被告應再次張貼,使該留言持續存在,至附表4所示貼文移除與原告相關之內容為止。6.A02及A03應連帶給付原告壹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分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附表1(引用自原證3號公證書附件貳佰貳拾陸至貳佰參拾)
◎:王志安、●:A02、○:A03
●:我跟了一個,Rachel 古韻老師的
●、○:太太
○:主要核心的
●:主要核心幹部,也是一個團長的
○:的太太
●:但是我覺得她應該在跟我演戲吧
◎:就是她,你覺得她,跟你沒有講真話是吧
●、○:對
○:她也是
●:因為她說,她說仙緣老師的兒子蔚藍在學校離世了,然後
○:王局叔叔知道這個事情嗎
◎:我不知道
○:就有一個老師,她叫仙緣,然後他的兒子很小,就在學校裡面的有一個叫做
●:小蓮花
○:小蓮花的那個學校
●:托兒所
○:托兒所,然後死掉了
◎:就是在托兒所的時候就死掉了
○:對,那這個很勁爆,就是
●:但是有兩三個版本
○:有兩三個版本,但
●:但是都是死掉
○:都是死掉
●:Rachel跟我說的是,他從小出生醫生就說他後脖子有問題,所以他跟他哥哥在玩,他後脖子摔到了,還是怎麼的了,然後他就很暈,然後他想睡覺,然後睡一睡就掛了,然後送到醫院沒有救起來。然後我們聽到的第二個版本是說,他在小蓮花吃東西,噎著了,然後大家都呀、呀、呀、怎麼辦,然後就開始集體發正念
○:對,發正念
●:然後活活被噎死了,這是第二個版本,我覺得第二個版本比較可信,第一個版本是為了掩蓋和掩蓋
◎:這是什麼時間的事情
●:好像兩三年了
◎:兩三年前的事情
●:兩三年以前
●:所以他們會把所有死掉的人,封閉再封閉
◎:那他父母當時孩子去世了也沒有
●:仙緣老師好像還蠻痛苦的
●:但是師父跟仙緣老師講說,那個蔚藍他不想要留在世間了,這裡太痛苦了,他要待在師父身邊,就是天堂、法輪世界,那裡比較美好
◎:你是說他師父講他的孩子
●:對,師父跟仙緣老師說的,對,然後仙緣老師就又很精進吧,或者什麼之類的
◎:就接受了這個解釋
●:對 接受了這個解釋
◎:但這從外面世界來講,這是對孩子的實際上是非常不負責任的
○:就是說你當下這孩子,不管是噎到、摔跤,你第一時間就是送醫院
◎:對
○:沒有什麼發正念,這是一個蠢蛋的一個學校,再怎麼樣你學校要有,應該要有醫護人員
◎:至少要及時把小孩送到醫院
●:對
○:對呀、對呀、對呀
◎:或者是打電話,打電話叫救護車
●:對
○:對呀、對呀、對呀
●:我這輩子,在山上的過程,沒見過救護車經過我們學校,對,是這個樣子
◎:這個如果要是,嚴格的按照美國法律來講,可能都觸犯美國法律了
○、●:所以他們應該在掩蓋
●:掩蓋這些真相,不管怎麼死的就死了
◎:這個美國政府也沒有調查嗎,我覺得這要是告訴美國政府的話
●:因為這個,沒人敢說呀,因為沒有證據,我覺得
○、●:沒有證據
○:就是說包含虞超,他也有告訴我們,然後我們也再去問了好幾個同學
●:事實真的有發生
○:事實有真的發生這件事情
◎:就是孩子確實死了
●:孩子確實死了,但是我們沒有證據去說他怎麼死的,因為我們不是當事人,就算是當事人也可能死了
   
 

                  
附表2
澄清啟事:
刊登啟事人A02(即「格格古典舞」格格老師)與A03(藝名:葉維)接受王志安專訪,王志安於西元2024年6月29日公開發布於「王志安」YouTube頻道王局播客00000000影片。影片中第36分17秒至39分18秒,A02及A03發表所謂仙媛兒子係在山上托兒所進食噎到未送醫致死,父母不負責任云云,均非事實,純為杜撰,蓋仙媛兒子早已過了送托兒所之年齡,事發當時正值在山下小學就讀一年級結束之暑假(周六)於家中睡夢中昏迷,緊急叫救護車送醫急救未果,而A02及A03受訪時的不實言論及謾罵,已侵害仙媛身為母親及飛天大學副教授之名譽權及隱私權等,業經臺灣ooo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認定A02與A03構成共同不法侵害仙媛名譽權及隱私權等之侵權行為,命A02及A03應書面請求王志安移除相關訪問內容,並應刊登本項澄清啟事,呼籲各位媒體版主主動移除相關報導,避免以訛傳訛,造成仙媛的傷害擴大,亦將觸犯刑事及民事責任。
刊登人 張OO
    葉OO

附表3
編號
媒體
刊登版位
1.
大紀元
https://www.epochtimes.com/b5/advertise.htm 
2.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service.ltn.com.tw/advertise 
3.
聯合新聞網
https://event.udn.com/AD/success.html#/crazyad 
4.
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customer/ads#q2
5.
紐約時報中文網
https://cn.nytimes.com/help/ad/zh-hant/ 
6.
Yahoo!奇摩報導!
https://promo.campaign.yahoo.com.tw/b2b/smbmarketing/gemini_costs.php
7.
Line Today
https://vos.line-scdn.net/lbstw-static/images/uploads/download_files/5c5d345aa568408a76727ad4155df25e/line-today-headline-sales-kit%20(1).pdf?openExternalBrowser=1 


附表4
編號
文章
1.
2024年06月20日 Youtube 旅人歸途・虞超
https://youtu.be/k9NRHEjBlWE?si=CegnSJ1w8OW6bIs6
2.
2024年09月20日 作者:葛覃(整编)
https://www.chinafxj.cn/n164/c919455/content.html 
3.
2024年10月16日 快乐土豆的博客 文/快乐土豆整理
https://zh-cn.shenyundevilgroup.org/?p=1055 
4.
2024年10月23日 快乐土豆的博客 文/快乐土豆整理
https://zh-cn.shenyundevilgroup.org/?p=1038 
5.
2024年11月08日 Blogger 前成员谈法轮功 
https://formermemberstalkaboutthecultflg.blogspot.com/2024/11/43_8.html 
6.
2024年11月08日 掌上大足
https://h5.cqliving.com/info/detail/000000000.html?cid=000000000


附表6
王志安先生,您好:
關於您所有的YouTube頻道「王志安」上,2024年6月29日發布之訪問本人(A02)及夫婿A03(陪同)之「王局播客 00000000」之影片(網址:https://youtu.be/IbpLsQnt88o?si=veawtzGFcxiLlnKj ) 第36分17秒至39分18秒處之內容,業經台灣OOO判決認定為侵害仙媛老師名譽權及隱私權等之不實內容,敬請協助將該段落影片移除。
此外,在您尚未移除該段落影片之前,敬請協助先將本人於該影片下方之留言區所張貼之如下澄清啟事設為置頂留言,以確保影片觀眾接收正確資訊與事實。
以上,敬請協助配合,避免以訛傳訛,造成仙媛老師的傷害擴大,並觸犯台灣法之刑事及民事責任。
張OO

澄清啟事:
本啟事刊登人A02(即「格格古典舞」格格老師)與A03(藝名:葉維)接受王志安專訪,王志安於西元(下同)2024年6月29日公開發布於「王志安」YouTube頻道王局播客00000000影片。影片中第36分17秒至39分18秒,A02與A03發表有關仙媛老師之一切內容,非事實,純屬杜撰,案經台灣ooo法院民事判決認定,A02與A03有共同不法侵害仙媛老師名譽權及隱私權等之侵權行為,而命A02及A03應書面請求王志安移除相關訪問內容,並應刊登本項澄清啟事,至各媒體相關內容移除為止,在此呼籲各位媒體版主應主動移除相關報導,避免以訛傳訛,造成仙媛老師的傷害擴大,亦將觸犯刑事及民事責任。

刊登人 張OO
    葉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