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謝懷德
謝長志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