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捷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93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