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國順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4,100元(本院卷第108至109頁之113年度補字第1479號裁定),應徵
裁判費3萬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