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23號
上 訴 人 互暢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
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
上訴有應繳而
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費,該裁定並於115年3月26日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繳上訴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
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