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翠山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萬3528元,應徵
裁判費3萬9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