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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印鑑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告  君怡泰富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  

被      告  何佳洲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黃鷥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2月12日宣判原告於115年1月29日提出民事補充陳述狀,對被告所提證據及答辯多所爭執,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進行爭點整理及調查證據之必要,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條列不爭執及爭執事項,並逕將繕本對造,另原告倘不同意被告之請求,請務必到庭進行言詞辯論,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延滯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宇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