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告 君怡泰富投資有限公司
被 告 何佳洲
黃鷥媛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2月12日
宣判,
惟原告於115年1月29日提出民事補充陳述狀,對
被告所提證據及答辯多所爭執,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進行
爭點整理及調查證據之必要,
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條列不爭執及爭執事項,並逕將
繕本送
對造,另原告倘不同意被告之請求,請務必到庭進行言詞辯論,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延滯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