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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2號
原      告  頤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少弘  
被      告  金箍棒智慧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智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同條項但書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3日裁定命原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轄區派出所,並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4至26頁),原告逾期今尚未繳納,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可佐(見本院卷第28至50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