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56號
原 告 陳國榮
被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佐,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