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74號
上 訴 人 勝正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宏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就
反訴部分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反訴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