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仲南
即 被 告 陳金坤
上列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