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崇勛鋼鐵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張珮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附表